餐饮行业因为未注册商标导致的悲剧

2022-06-22 19:04:52

近日,一则“黄飞鸿”引起了小编的关注:黄飞鸿在论坛上的致辞,强调要将案件改成商标授权,并称将该话题推向了公众的风口浪尖,而“商标使用”可归原商标所有者,不过这则距离最终的结果还有多远?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记者了解到,不少“黄飞鸿”商标被抢注的有关当事人都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商标注册人,尤其是知名企业,曾被抢注商标,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商标史上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例。


案例中原告:名叫“叫鸡”的餐饮店,在其门店及店内显著位置,使用“叫鸡”字样;同时“叫鸡”商标也在其美团外卖平台上被核准注册,成为我国首个被商标抢注的“商标”。


时隔十余年,美团外卖平台升级为“美团外卖”,周口店目前已经拥有包括“噪相人人”在内的两枚“打假大牌”。


4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一家叫“叫鸡”的连锁店在其门店内,用“叫鸡”字样,突出“叫鸡”的外卖平台,也使用了“大师傅”、“小爱”等不同的字样。


随后,美团外卖平台的运营者表示,“叫鸡”二字应该可以用来防止“傍名牌”。


但近期,美团外卖有限责任公司、美团外卖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天津、天津等10个城市开设了一家名为“叫鸡餐饮”的店铺,并将“叫鸡”的字样用于店铺的外卖服务上。随后,美团外卖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小爱之间展开了一场在线争端...


美团外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叫鸡”一词的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肉类制品、腌肉、干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食用油等商品上。


经查询,原告北京小爱之前所注册商标“叫鸡”,被他人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叫鸡”的字样用于店铺的外卖服务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


“叫鸡”是网店经营者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口号,包括法律规定:“应当保证使用商品质量,订餐人员确保菜肴质量安全。”根据《互联网名人法》保护商业标识的相关规定,“叫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叫鸡”属于商业标识,“叫鸡”属于网络名人的名称。原告将“叫鸡”注册为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叫鸡”的字样。


原告认为,其依法享有第17679034号“叫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叫鸡”文字作为其在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情形。同时,被告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叫鸡”、“小鸡”、“撩鸡”等标识,误导消费者进行以次充好,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其经营活动的经营活动为“叫鸡”,同时提供了“叫鸡”、“小鸡”、“撩鸡”等形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是为了把“叫鸡”注册为商标,不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9条的规定为由申请撤销“叫鸡”注册商标,并且通过授权他人实施比较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介绍


被告称,原告称“叫鸡”是其所有者炸鸡店的经营者,经过原告多年的精心经营和宣传推广,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美誉度。被告称原告的“叫鸡”是其所有者及使用者的知名度,与原告的“叫鸡”相比较,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原告的核心企业,同时原告的运营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原告与“叫鸡”商标所有人闹到了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且在被告起诉书中声明,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40万元,并在被告已经注销的报纸上刊登声明。


原告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店的经营场所、店牌及广告中使用“许×”、“许×鸡”文字,其经营活动范围为“叫鸡”、“鸡”等与原告的“叫鸡”相比较,其经营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


法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行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其商标所有人不但可以证明其商标作为对自己商标的使用情况,也有权就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来向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表示,被告的商标所有人与原告的商标有共同的权益,可以直接使用原告的商标作为其商标加以许可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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