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懂:残保金的财税政策与账务处理

2022-08-01 19:22:53

01

国家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中规定;

  •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进一步优化征收残保金,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02

残保金征收政策变化


(1)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需要注意的是,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03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案例:ADB公司未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就需按政策要求缴纳残保金。各地的比例会存在差别,具体按各地政策要求比例执行。北京要求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不少于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保金是根据上年当地平均工资来确定,也存在税务部门给企业核定应该缴纳的金额。


北京计算公式: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04

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05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残保金?

答: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问: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问:残保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问:拒缴残保金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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