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发票不能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说明)

2022-09-15 18:09:58

发票错误,大多数会计人员的第一反应是作废。但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增值税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一、不符合作废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售退货和销售折扣,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条例》(国税发票)〔2006〕第二十条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扣款联的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发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不做账;

(3)买方未经认证或认证的结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一致”。

本规定所指抄税,是在报税前使用的IC卡或是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发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售退货和销售折扣,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填错,能否作废再开?

不可以。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专票”)的媒介由税务机关监督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票错误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相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色电子票处理,然后按照正确的金额再次开具蓝色电子票。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号公告),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开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售退货、发票错误等因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当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扣不填写数量。


四、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后,销售人员应当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当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照下列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回客户持有的所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申报汽车购置税的,无需退还纳税申报单;客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无需退还登记单;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无需退还扣除单。

2.客户已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卖方应当保留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客户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卖方应当保留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公司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说明。

3.客户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办理汽车购置税申报或者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向销售方申请再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客户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相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的使用方法〉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第23号)

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蓝票、红票、空白发票均不支持机动车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作废。


五、全面数字化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发票错误、销售退货、服务中止、销售折扣等

(1)受票人未确定增值税用途和入账确认的,开票人应当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人确认;

(2)受票人已确定增值税用途或者入账确认的,开票人或者受票人可以启动红色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色发票信息确认表,开票人全额或者部分开具红色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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